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胡**、河南建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偃师市公安局、偃师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谷*秀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省**责任公司、中州万**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材经营部与河南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葛**、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