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晨**限公司诉被告王**、霍**、王**、庞**、陈**、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晨**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6033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陈**与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崔侃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孟津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某某不服汝州市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黄**、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洛阳市芳**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文魁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聚贤诉李**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彭**与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卫生院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伊川县**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华*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