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聚*诉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聚*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任聚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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