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州市**有限公司与林州京**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京**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但原告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故应按原告自行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州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34元,减半收取586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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