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为19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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