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鹿邑县**限公司、朱**因与被上诉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16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鹿邑县**限公司、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不存在减免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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