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鹿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鹿邑县**限公司、朱**因与被上诉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初字第16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鹿邑县**限公司、朱**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不存在减免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