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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