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现与被告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现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丁大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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