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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与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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