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太平人寿**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上诉人于龙与被上诉人崔**、崔**、杨**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王**、王**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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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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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与被告张喜庆、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葛**、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