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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王**、王**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王**、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王**、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2004年原告与王**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1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父亲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相依为命感情甚好,王**一直有病都是原告照顾王**生活。2015年5月21日被告父亲去世,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及被告妻子到家后把原告家的锁撬开了,把家里的存款册、工资册、现金、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全部抢光,导致原告现在没有生活费。死者王**生前是濮阳**化肥厂退休职工,现王**死亡后,原告袁**作为遗属享有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权利。现被告王**、王**明确表示要剥夺原告袁**享有的上述权利,强行拿走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手续递交到了濮阳市阳光大厦内的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综上,请求依法分割王**死亡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55882元的一半为27941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辩称,2008年因原告家中矛盾,硬是纠缠我父亲帮她,在其明确表示放弃分割我父亲百年以后的所有财产(以协议为凭),并挑唆我父亲未征得我兄妹的同意,于2008年11月10日,威逼我父亲与其结婚。之后,袁**便开始以各种理由不停地向我父亲索取工资和存款,如若达不到目的就经常进行哭闹,我父亲为了息事宁人,一直在不停地以金钱满足袁**的无理要求。为此,我父亲曾经多次非常为难的向我要钱。我父亲有病,但不至于很快就死去,我怀疑是谋杀,因此我打了110报案,从尸检报告和现状可以看到,我父亲的死态非常惨,尸体已经腐烂。事后得知,原告哭闹离家出走已经三四天,导致我父亲惨死在家中。袁**竟然把我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件、抽屉钥匙藏了起来,无奈和在场所有人的见证下,强行打开了抽屉,没有现金、存折和身份证,最后逼着原告把身份证拿了出来。在父亲病故之前,原告诱骗我父亲购买了医疗器械托**床垫一个价值3580元,SRT半导体激光治疗仪一部价值3280元,真宝锅一个价值4600元等贵重物品及家中原有的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电动车等物品也全部转移走。袁**作为所谓的继母,在给我父亲办丧事上一分钱不拿,丧事第三天,就急于向我索要丧葬费。我父亲丧事花费3万元左右,她只字不提。我父亲惨死家中,她自己离家出走三四天时间,回来至今没有一个合理解释和道歉。综上所述,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把侵占我父亲生前的财产积蓄、电器、保健治疗仪等物品全部退还,以维持我们的合法权益,安慰我父亲的在天之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原告袁**与被告王**、王**父亲王**登记结婚。2015年5月21日王**病死家中,其生前系濮阳**化肥厂退休职工。王**去世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应支付丧葬费5124元、一次性抚恤金50758元。庭审中原告提供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主张应参照该判决要求分割55882元的一半为27941元。

另查明,2008年11月10日原告袁**曾与王**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原告与王**结合是双方自愿,王**百年后,双方各自回原籍安葬,袁**没有权利继承王**的财产,水化社区的房产容许袁**住到百年,子孙不得为难,要宽容老人。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将王**丧葬费、抚恤金中的4万元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2008年11月10日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国家政策补助的丧葬费,是用于安葬死者,该款原告不应分割。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的抚恤和经济补偿,不属于遗产,在分配时主要照顾、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原告袁**与王**系夫妻关系,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因素,应适当予以照顾,故本院酌定原告分得一次性抚恤金50758元中的18000元。关于二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财产的辩解意见,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袁**分得王**一次性抚恤金50758元中的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19元,由二被告负担250元,原告负担6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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