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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有限公司与李**、郭文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郭文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相应地,被告李**、郭文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为2668.5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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