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郭文艺、漯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相应地,被告李**、郭文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为2668.5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