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邓**、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秋诉被告邓**、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诉至本院,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法庭告知原告其诉讼请求已经实现,应撤回对该案的起诉,但原告不同意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讼的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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