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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丽诉被告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长期从事食品包装材料的批发与销售生意,从2010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食品包装材料。2011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包装材料款43280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3280元,银行利息10742.1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54022.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秦**不能提供被告毛**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部退回原告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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