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增诉被告任**、任**债权保全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林**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安阳**民法院管辖,裁定送达原、被告后,原告赵*增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