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已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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