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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葛**、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葛**、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5年8月14日,被告葛**、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借款32万元,并向李**出具了借条。李**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葛**、孙**。李**因需要用钱向葛**、孙**催要借款,葛**、孙**借故推脱,拒不偿还。诉请被告葛**、孙**连带偿还借款32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葛**、孙**均未答辩。

原告李**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主体资格。

2、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8月14日,葛**、孙**向李**借款32万元,在借条中写明已收到现金。葛**与孙**是夫妻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葛**、孙**未提交证据。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李**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葛**、孙**向原告李**借款32万元,并向李**出具了收据。收款方式显示为已收到现金。

另查明:葛**与孙**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葛**、孙**向原告李**借款32万元,并出具收据,李**依约支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被告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李**有权要求葛**、孙**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葛**、孙**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要求葛**、孙**偿还32万元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葛**、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葛**、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3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葛**、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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