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赵**、李*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份通过熟人介绍原告与二被告相识,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六个月,月利息18%。借款合同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时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的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不属本院辖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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