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限公司诉被告刘**、第三人刘**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河南大**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大**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5元,由原告河南大**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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