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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原告刘**与被告陈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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