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濮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龙**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龙**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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