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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魏**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减半收取62元,由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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