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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