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井工程处、江苏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解决,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平顶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