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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肖丙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罗**与被申请人肖丙起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2)周*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罗**于2015年5月18日以所争议事项消失、四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罗**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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