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江诉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包*江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平顶山**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矿井工程处、江苏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褚**、中旅银行**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保文与别**、原阳县祝楼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某与周口**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蒋**与李*、中国太**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金**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乔**与唐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