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牛军风、石**、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军风、石**、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牛军风、石**、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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