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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开封**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开**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8月2日晚9点左右,鄢陵府村委板寨南50KVA变压器突然出现故障,致使原告家的线路被破坏,漏电联通牛棚,造成原告的两头奶牛死亡,两头奶牛受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因变压器故障造成两头奶牛死亡的经济损失4万元,受伤的两头奶牛治疗费用2万元,共计6万元,诉讼费和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电死和电伤牛的数量及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没有证据证明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电死牛的残值应当归被告所有,具体残值由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张,证明被电死牛出卖价格1200元和被电伤牛治病所花费用120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证人杨**没有出庭作证,该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对该组证明材料本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晚9点左右,杜良乡鄢陵府村委板寨南50KV变压器出现故障,导致原告家的电线线路漏电,造成原告牛棚内两头奶牛死亡、两头奶牛受伤,后原告在征得被告的同意后将被电死的两头奶牛变卖,对被电伤的两头奶牛进行了治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两头死亡奶牛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本院委托河南豫正**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结论为:两头死亡奶牛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8月2日)的经济损失为30000元,评估咨询服务费2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被告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因对变压器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两头死亡奶牛的经济损失30000元及评估费2000元应予赔偿,赔偿后两头死亡奶牛的残值归被告所有。因原被告对两头死亡奶牛的残值数额和两头受伤奶牛的治疗费用数额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两头死亡奶牛的残值和两头受伤奶牛的治疗费用又客观存在,本院酌定相互折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孙**承担303元,被告开**责任公司承担3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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