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马**、宋**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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