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通诉被告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通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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