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贺**、黄**、黄**、黄俊岭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钢锤、贺**、黄**、黄**、黄俊岭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69.5元,由上诉人贺**、贺**、黄**、黄**、黄俊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