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贺钢锤、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贺**、黄**、黄**、黄俊岭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钢锤、贺**、黄**、黄**、黄俊岭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269.5元,由上诉人贺**、贺**、黄**、黄**、黄俊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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