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任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原告泰安市**任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泰安市**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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