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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嘉信(焦作**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嘉*(焦作**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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