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嘉*(焦作**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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