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