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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