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伟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伟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4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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