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XX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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