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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邢**、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邢**、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7月23日晚,被告邢**驾驶豫AB59G5号别克牌小轿车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水社区内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受伤后相继在郑州**附院和郑**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12836元。豫AB59G5号肇事车辆在第二被告处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因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25173.2元;2、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有两个起诉状版本,且两个版本所列被告不同。原告的起诉,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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