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金庄盛**限公司、罗**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5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庄盛**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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