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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限公司与乔**、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诉被告乔**、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刘**,被告乔**、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乔**曾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期满后却一直未予还款,被告申*华系被告乔**之妻,现诉求二被告连带清偿该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被告辩称

被告乔*瑞辩称,借款属实,金额正确,但其已按原告另一股东王*要求将借款归还他人,故不应再次清偿。

被告申*华辩称,其确为被告乔**之妻,但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被告乔**与被告申*华系夫妻。2014年1月21日,被告乔**向原告海**司借款30000元,其自原告公司李*新处接收借款并出具了欠条,其上显示”今欠到洛阳**限公司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我定于2014年2月21日前还清,否则每天我自愿付100元的滞纳金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欠款人:乔**”、”电话:1830750、1561776”、”身份证号:4XX2”、”日期:2014.1.21”等内容。上述情形,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原告举交了欠条、营业执照、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进行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方应在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同时,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乔**称,借款后,原告另一股东王**表示己方欠他人金钱,要求其将借款直接向此人进行清偿,而自己早已按该要求完成钱款给付,故不应再次清偿,但未举交相关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

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变更为李**,股东、发起人由李**、王**变更为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乔**向原告洛阳**限公司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有借款期限(2014年2月21日前还款)。被告乔**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及时归还借款,其所称之”原告另一股东王**要求其将借款直接清偿给他人(王**的债权人)”在法律意义上应解释为”王**将原告对被告乔**所拥有的债权让与他人或王**指示被告乔**将原告拥有的债权标的物给付他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乔**未举交证据证明”王**对本案债权具有处分权,并曾作出转让本案债权或指示给付的意思表示”等情形,故本院依法不能认定本案债权已让与他人、原告已丧失债权人权利,则原告海**司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乔**清偿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与”滞纳金”,其中对”滞纳金”(实应理解为违约金)双方约定为100元/日(即月利率10%,年利率120%),现原告主张总计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应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主张自2014年2月21日起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申**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乔**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告申**虽表示其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但未举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原告与被告乔**约定该借款系个人债务”、”二被告间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且原告知晓该情形”等内容,故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可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二被告连带进行清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三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洛阳**限公司连带清偿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由被告乔**、申**共同负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本判决时,由被告方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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