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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校店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三官庙办事处校店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航空**校店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户籍自出生之日起一直在被告处。原告出嫁后,被告即收回了原告分得的耕地,且原告在夫家未分得耕地。2013年5月3日,原告与前夫邢**登记离婚。2014年9月19日,被告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了土地拆迁补偿方案。被告依据该方案中闺女出门户口未走又解除婚姻的不予分地、分钱的内容拒给原告分配耕地并拒发土地补偿款。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土地分配及拆迁补偿方案,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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