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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方传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陈**、方传音债务追偿纠纷一案,陈*于2015年4月7日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陈**、方传音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上诉人陈**、方传音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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