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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潘某某抚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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