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原告鲍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鲍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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