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南阳市**有限公司、南阳龙**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南阳龙**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2011年5月23日,原告经熟人介绍到郑**水大道和黄河南路交叉口东南角的龙腾盛世1-3层大楼里,河南**保公司的办公室,了解到他们公司正在为南阳市龙鑫国际大酒店融资。月息2分,存取自由。办理了一张19.6万元的理财产品,刷卡转的账。以后,2011年5月25日、27日,6月8日、6月21日、6月27日,共7次到河南**保公司刷卡存款共计2699350元。后又通过银行转账5笔。但这其中2011年6月27日到他们公司刷的卡2次,487500元和575250元是第一个月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又加点钱存进去的。到2011年12月底,原告实际投资255万多,当时河南**保公司给原告签了四张借款合同,说是三个月还钱,但时间到期后并没有兑现。到2012年5月26日,河南**保公司出面收回了和原告签订的255万元的借款合同,由原告和南阳丰**有限公司签订了代还款协议书、还款计划书、河南**保公司的担保函,总计款项2371500元。此后,由南阳丰**有限公司负责归还原告本金和利息。从2012年6月29日起,原告先后收到南阳丰**有限公司利息11次、本金3次,共计237150元。2013年5月11日,南阳丰**有限公司又把以前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四份合并成一份协议书,总价款为2134350元。该协议书规定的还款期限是从2013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月息由原来的2分改为1.2分。从2013年6月1日起,原告又收到该公司11个月的利息和6次归还本金共计166150元,但自2014年10月以后,原告再未收到被告偿还的利息及本金,也联系不上被告工作人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阳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70000元。2、南阳市**有限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被偿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至立案判决止的债务利息和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时止的违约金)。3、被告南阳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保公司累计向不特定主体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借款方式多样,后将债务转移给南阳市**有限公司并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故原告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0元,退回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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