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原告变更诉请第一项金额为1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