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变更了其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2016)豫1425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南**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亚翔系**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南阳市**有限公司、南阳龙**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红旗与柴**、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离婚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杨**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兰帅、邵国有、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源市**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