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韩某某诉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韩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韩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张**交通肇事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石*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与河南耀**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二审判决书
姬**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姬**与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焦作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