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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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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