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及辩护人王国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瞿*与被害人瞿*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瞿*用斧头向瞿*头部砸,瞿*持正在干活的瓦刀向瞿*头部砍一下。经鉴定,瞿*左顶部硬脑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左侧颞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瞿*左头顶部有一2.3CM创口,属轻微伤。案发后,瞿*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害人瞿*在本村刘某某家帮忙干活,被告人瞿*在本村姚某家喝过酒去街里,在看到到被害人瞿*在刘某某家帮忙干活,便上前问瞿*为啥骂他,二人发生口角,进而引起厮打被人劝开。后瞿*回家发现头部流血,便随手拿一斧头返回刘某某家找瞿*理论,二人见面后发生厮打,瞿*用斧头砸瞿*头部,瞿*持正在干活的瓦刀向瞿*头部砍。经鉴定,瞿*左顶部硬脑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左侧颞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瞿*左头顶部有一2.3CM创口,属轻微伤。案发后,瞿*投案自首。现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瞿*对被告人瞿*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瞿*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并有被害人瞿*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瞿*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瞿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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