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焦作市金**有限公司撤回对史芬花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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