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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