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安阳市**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公司)、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744元,减半收取12872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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